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2,湖小,410,2023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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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湖小字第410號
原 告 金玫君
被 告 于佳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1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二、爭執要旨:兩造同為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山水清境大樓」(下稱系爭社區)住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1月21日將伊所有、如本院卷第93頁所示之廣告立牌(下稱系爭廣告立牌)惡意丟棄在大樓旁,侵害伊財產權,因而提起本件訴訟,向被告請求8,800元損害賠償。

被告答辯略以:伊於111年1月21日僅將系爭廣告立牌從系爭社區1樓大門移到旁邊防火巷放置,並無破壞之行為,系爭廣告立牌本來就有破損之情形,縱認伊有侵權行為,於109年10月8日、同年月17日、110年3月26日、同年4月27日、同年7月28日所拍攝之照片已可看出系爭廣告立牌有毀損狀況,可認系爭廣告立牌已使用10年以上,應扣除折舊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民事法上關於所有權之侵害,包括不僅指物之實體的毀損滅失,亦包含對於物之使用、收益及處分權能的侵害。

經查,原告之主張,業據提出監視器畫面截圖及原告陳稱偕同警方拍攝系爭廣告立牌之照片為證,被告對於伊確有未經原告同意將系爭廣告立牌移置系爭社區防火巷之行為亦無爭執,堪認被告所為,使該廣告立牌喪失原有對外廣告宣傳之功能而失其效用,亦屬對原告使用、收益系爭廣告立牌之侵權行為態樣之一。

是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㈡原告雖另主張:被告亦有惡意破壞系爭廣告立牌之行為云云,惟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觀諸原告提出之監視器畫面截圖,僅能證明被告於系爭社區大樓拿取公告、及撐傘經過系爭社區門外之客觀事實(見本院卷第137至143頁),無從證明被告有物理性毀損系爭廣告立牌之事實。

再觀以原告陳稱偕同警方拍攝系爭廣告立牌之照片,雖確可認系爭廣告立牌頂部、底部已有破裂之情事,正面縱向、側面亦有折損或撕裂之痕跡,此有照片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47至156頁),惟此一財產權受損之結果並無法推論被告確有為破壞行為之事實。

原告雖主張:被告毀損行為之舉證在光碟裡面,聲請調閱刑事卷證等語,惟本院依聲請調得前開卷證,並於112年4月25日函文命原告應於文到14日內具體指明光碟內容所在出處,逾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96條規定恐生失權效等語,該函文並於112年5月17日經原告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51頁),原告亦於112年5月24日聲請閱卷(見本院卷第265頁),卻未於14日內即112年5月31日前具體陳明被告有為本件破壞、毀損行為之相關證據,依首揭說明,自應認原告因重大過失逾時提出攻擊方法,而為原告不利益之認定。

㈢再按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主張被告侵害伊財產權,致系爭廣告立牌喪失原有對外廣告宣傳之功能乙節,業據認定如前。

原告雖主張伊花費8,800元重製廣告立牌云云,惟原告既無法舉證被告有物理毀棄損壞系爭廣告立牌之行為,本院尚無從遽認被告前述經本院認定為侵權行為之行為有更換整個廣告立牌之必要性,是原告此節主張,難認可採。

本院審酌被告本件侵權行為之態樣(即未經同意移置系爭廣告立牌)、結果(即系爭廣告立牌喪失原有對外廣告宣傳之功能)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之損害賠償,應酌定為800元,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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