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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湖小字第51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張思婷
被 告 謝石嬌即吳金來之繼承人
吳毅飛即吳金來之繼承人
吳祥偉即吳金來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金來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6,151元,及自民國99年4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吳金來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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