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2,湖小,806,202309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湖小字第80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俐伃
被 告 葉振甫即葉振民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裁定(112年度小字第2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葉振民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55,583元,及其中新臺幣53,782元,自民國98年9月1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8925%,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葉振民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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