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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建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台灣室內空氣品質檢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桑緯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塏物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萬3,2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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