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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周上勤
訴訟代理人 黃柏誠
被 告 創靖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梁耿斌
人
被 告 梁耿斌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湖簡字第1022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2 年9 月5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 年9 月5 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許秋莉
通 譯 林育瑄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94,001 元,及自民國(下同)112 年1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2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 年2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3,2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秋莉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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