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2,湖簡,1074,202309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王玉芬
訴訟代理人 許淑慧
被 告 鍾岱齡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湖簡字第1074號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12 年9 月27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 年9
月27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 巷00號3 樓之房屋騰空返還予原告。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689元(租金),及違約金新臺幣9,538 元。
三、被告應自民國111 年12月6 日起至返還前開第一項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14,430元。
四、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4,266元。
五、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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