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2,湖簡,1086,2023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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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086號
原 告 周德良

被 告 郭春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10萬9,759元(計算式:美金978,910.59×起訴日即民國112年8月1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1.78=31,109,7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萬5,768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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