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2,湖簡,1196,202401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陳艾琳
訴訟代理人 陳文賢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訴訟代理人 張靖淳
訴訟代理人 陳三丰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湖簡字第1196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1 月3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1月31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被告民事補充答辯暨聲請調查證據狀、桃園市政府112 年12月12日回覆本院函件、內政部113年1月5日回覆本院函件,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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