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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湖簡字第1608號
原 告 崔華平
被 告 蔡世明
訴訟代理人 陳全正律師
史洱梵律師
陳思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4,718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之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萬4,71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兩造主張之事實,並依同項規定,引用當事人於本件審理中提出的書狀及歷次言詞辯論筆錄。
二、本院之判斷:㈠被告於民國111年9月13日9時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沿新北市○○區○道0號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14公里800公尺處北側向外側車道時,適同車道前方因車流量大而減速停等,被告因而追撞前方由原告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右側車尾,將該車撞擊至中線車道,再遭後方車輛撞擊至外側路肩,原告上開車輛再先後撞擊其他車輛之後撞擊外側護欄停下而生事故(下稱系爭事故),系爭事故致原告受有傷害,有本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69號刑事判決、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下稱三總)、大漢中醫診所診斷證明書可稽(見本院卷第9至13頁、附民卷第15至17頁)。
而系爭事故之肇事原因為被告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致兩造發生系爭事故,有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可佐(見本院卷第31至33頁)。
足認被告就系爭事故有過失責任,原告自得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
㈡原告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單位:新臺幣):⒈醫療費用:原告主張之醫療費用共計1萬6,288元,並提出相關單據及診斷證明書為憑(見附民卷第15至41頁),被告辯稱大漢中醫診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僅提及病名為頸部椎間盤創傷性破裂之初期維護,與系爭事故是否有因果關係,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等語。
系爭事故發生當日原告於三總就診,經診出「頸部挫傷」之傷勢,同年月15日經中醫診斷出「頸部椎間盤創傷性破裂」,可認原告於系爭事故後就診即有頸部傷勢存在,經兩日後至中醫診所就診,診斷結果與西醫診斷之部位相當,堪認原告因系爭事故在頸部存留傷勢,被告辯稱原告於中醫診所診斷出之病症與系爭事故無關聯,難認可採。
是原告請求如附表所示之醫療費用合計4,088元之範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⒉醫藥費用:原告請求醫藥用品費用部分,固提出相關單據為憑(見附民卷第39至41頁),惟發票上並無相關明細,且其中所載之中藥材與系爭事故有無關聯,原告均無法提出積極證據證明,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⒊交通費用:原告請求系爭事故後至醫院接受治療之交通費用630元,雖未提出相關單據,惟衡諸一般人於交通事故發生而送急診之時,常以計程車為交通工具,亦未能索取收據亦屬常情,而原告既已敘明自其居住地至三總之距離,並自行詢問相關計程車之跳表計算行情,及其確有至三總接受治療,兼之所提之交通費用亦不高,其所請求之金額尚屬適當,應予准許。
⒋精神慰撫金:慰撫金之核給標準,應斟酌雙方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之(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決要旨參考)。
本院審酌本件侵權行為過程、被告不法侵害原告之情節所受傷害及精神上痛苦程度、兩造之學經歷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10萬元,當屬過高,應以2萬元為適當,逾此金額之請求,要難准許。
⒌綜上,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萬4,718元(計算式:4,088〈醫療費用〉+630元〈交通費用〉+20,000〈精神慰撫金〉=24,718)。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為主張,請求被告給付2萬4,718元及自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原告勝訴之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之聲請,僅為促使本院依職權發動,自無庸為准駁之諭知。
被告之免為假執行聲請,合於規定,爰酌定相當金額擔保金准許之。
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本件係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附表
原告得請求之醫療費用(單位:新臺幣) 編號 診療或住院日期 醫療院所名稱 看診科別 金額 頁碼(附民卷) 1 111年9月13日 三總 急診外科 394元 第19頁 2 111年9月13日 三總 急診外科 544元 第21頁 3 111年9月15日 大漢中醫診所 針灸科 100元 第25頁 4 111年9月16日 大漢中醫診所 針灸科 850元 第27、35頁 5 111年9月19日 大漢中醫診所 針灸科 1,050元 第29、35頁 6 111年10月5日 大漢中醫診所 針灸科 1,150元 第31、35頁 7 111年10月6日 大漢中醫診所 (診斷證明書) 100元 第37頁 合計 4,1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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