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2,湖簡,1611,202407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611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



法定代理人 施玲娜
訴訟代理人 楊馥美
被 告 許邦宇(被繼承人許聰仁之承受訴訟人)

許晉維(被繼承人許聰仁之承受訴訟人)

許哲維(被繼承人許聰仁之承受訴訟人)

許秀霙(被繼承人許聰仁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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