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2,湖簡,1734,202401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伍軒震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訴訟代理人 張靖淳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湖簡字第1734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1 月3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1月31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民事答辯狀、今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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