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2,湖簡,551,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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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楊瑤貞
訴訟代理人 賴青鵬律師
被 告 陳仁傑


訴訟代理人 陳仁修
訴訟代理人 徐銓昇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湖簡字第551 號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13 年1 月3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1 月31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5 樓之屋頂平台增建如附圖所示黃色(A )部份,面積各為64平方公尺、29公尺,合計93平方公尺之鐵架建物全部拆除,並將占用之屋頂平台返還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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