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2,湖簡,824,20240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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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8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黃玉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瑋伶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8,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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