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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200號
原 告 日月光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文瑞
訴訟代理人 陳宏中
蘇晏淳
被 告 王智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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