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3,湖小,479,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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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479號
原 告 楊媄雯

被 告 林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債務新臺幣10,333元。惟查被告戶籍地位於新北市新莊區,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應認上開戶籍址為被告之住所。

是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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