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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湖簡字第202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花旗(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李誠益
林泰均
被 告 林宥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316號),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7,360元。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事實及理由要領被告於言詞辯論時,就本件原告請求及訴訟標的為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規定,應本於被告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
本件並依同法第434條之1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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