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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2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心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幸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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