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3,湖簡,301,202404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被 告 張素卿即陳亮琮即東禾工程行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陳亮哲
當事人間113 年度湖簡字第301 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13 年4 月24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4 月24日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今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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