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敏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智盈間請求損害賠償(刑簡)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12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