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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湖簡字第72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被 告 張家齊即張鼎岳即岳澤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8,16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3,31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欠款名目及金額債權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適用之
週年利率
信用貸款應付帳
款298,168元
97,938元
自112年12月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4.16%計算。
自113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
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
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
率20%計算。
192,862元
自112年1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6.02%計算。
自113年1月27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
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
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
率20%計算。
7,368元
自113年4月2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6.09%計算。
自113年5月27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
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
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
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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