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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337號
原 告 金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賴偉
訴訟代理人 洪欽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展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9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原告另應補正管理費繳納之相關契約或規約到院。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為上開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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