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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22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志摩昌彦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
被 告 邸志慧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原定於民國113年5月11日上午11時18分宣判,因當日為例假日(週六),爰裁定順延至民國113年5月13日(週一)上午11時18分宣判。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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