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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湖小字第619號
原 告 陳灝
被 告 崔承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記載主文及下列第二項之判斷,其餘理由省略。
二、本院之判斷:本件原告基於委任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設計案之報酬新臺幣1萬500元,被告則否認與原告間有契約關係存在。
經核,檢視原告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及報價單,無法認定與原告對話之人(英文名Sam,line名稱Samuel或SamT)確為本件被告;
再者,由上開資料觀之,原告報價之對象究係個人或公司?亦屬有疑。
綜酌卷附證據資料,不足以認定兩造間確有委任關係存在。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上開報酬,為無理由,難以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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