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林柏均
訴訟代理人 林鴻安
被 告 廖思涵
被 告 張哲綱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628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
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6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
113 年7 月26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法院書記官 朱鈴玉
通 譯 陳怡晴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廖思涵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118元,及自民國113 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張哲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610元,及自民國113 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上述第一項、第二項所命給付,在新臺幣28,610元範圍內,如任一被告已為給付,其他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四、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廖思涵、張哲綱各負擔新臺幣500 元,並均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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