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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863號
原 告 新橫濱上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駱展龍
訴訟代理人 王聖惠
被 告 黃麗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現在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為兩造間因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而生的訴訟,且兩造就該法律關係所生爭執,曾以規約合意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的新橫濱上野社區住戶管理規約第27條第2項影本可參(見司促卷第56頁),因此依前述規定,以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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