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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1012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黃禮進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黃欽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1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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