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3,湖簡,227,202403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被 告 李天興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227號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
22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法院書記官 朱鈴玉
通 譯 陳怡晴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880元,及自民國93年10月9 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34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88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朱鈴玉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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