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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380號
原 告 簡健哲
訴訟代理人 余國安律師
被 告 林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原定於民國113年5月11日上午11時21分宣判,因當日為例假日(週六),爰裁定順延至民國113年5月13日(週一)上午11時21分宣判。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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