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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73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梁文昀
被 告 TYRNAVSKYI STANISLAV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7日16時00分於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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