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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9號
原 告 鄭祖營
被 告 炬嘉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紹杰即李鑫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8日15時40分於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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