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3,湖簡聲,25,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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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聲字第25號
異 議 人 韋成宗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曾月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本院所為112年度湖簡字第602號確定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

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

前項異議,準用第484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484條第2項、第3項規定,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

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入監以來,其所有生活開銷均須家屬及親友接濟,卻因本件尚未確定前,須先行繳納上訴裁判費,伊有不服等語。

三、經查:㈠本件異議人因不服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6月12日所為112年度湖簡字第602號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8月10日裁定其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而該裁定已於112年9月8日送達異議人,有卷附之送達證書存卷足稽,惟異議人已逾相當時日迄未補繳,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憑,是本院乃認其上訴不合法,而於112年10月5日裁定駁回異議人之上訴,該裁定於112年10月20日送達於異議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乃異議人至同年月31日提起抗告,然並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院於112年11月15日裁定命異議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該裁定於同年月24日送達異議人,有上揭裁定、送達證書、詢問簡答表等件在卷證明,惟異議人仍未繳納抗告費,是本院以112年12月19日裁定駁回異議人抗告,經核於法並無未合。

㈡異議人雖提起本件異議,然審究其提出之異議狀所載理由,除陳述目前服監執行中,須其家人親友接濟,而認本院先行命異議人繳納上訴裁判費,明顯強人所難,然對本院上開裁定有何違誤之處,並未具體指摘,自應認為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施月燿
法 官 許凱翔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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