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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周昭輝
代 理 人 周永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汐止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更正民事起訴狀相對人之姓名、送達處所。
二、請檢送更正後之起訴狀到院,並應依相對人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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