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29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鍾宇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信全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6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