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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464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鍾宇軒
林萱誼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國延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7,3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8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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