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93,湖小,121,200402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湖小字第一二一號
原 告 庚○○
辛○○
乙○○
壬○○
甲○○
丁○○
戊○○
己○○
原告因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壹仟零伍拾伍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守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