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97,湖簡,506,200806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簡字第5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3,904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4,6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