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97,湖簡,582,200806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湖簡字第582 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97年6月5日下午4時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書記官 林可婷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命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購買DISNEY'S WORLD OF ENGLISH 語言系統2 套。

產品名稱為:(一)多元美語魔法世界,分期付款總價新臺幣(下同)36,620元,原告同意被告以分期付款24期(包括頭期款3,500元)方式,自民國91年5月5日第2期付款日起,以每月5 日為付款日,直至所有款項付清為止。

詎料,被告於支付第13期款項後,即未依約履行其付款義務,自92年5月5日起所欠為14,840元。

(二)超級米奇組合,分期付款總價170,950 元,原告同意被告以分期付款42期方式,自91年5月5日第2期付款日起,以每月5日為付款日,直至所有款項付清為止。

詎料,被告於支付第10期款項後,即未依約履行其付款義務,自92年1月5 日起所欠為126,400元。

被告依雙方合約之約定,欠款總價為141,240 元,均已喪失繼續分期付款之權利,故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支付原告。

為此,爰提起本件訴訟,訴請被告給付141,240 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情;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購買合約書以及付款明細表等為證,被告復未到庭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41,240 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即97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1,550 元(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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