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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湖簡調字第37號
聲 請 人 中研宏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研宏觀社區管理委員會等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訴外人李志鵬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系爭房屋之建物登記異動資料,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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