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湖簡字第15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自然映象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4,1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3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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