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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湖簡字第2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千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98年5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5,24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 芷 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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