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小太陽希望工程協會
兼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對於民國98年12月2 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日所為判決主文應補充第五項:「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主文有關假執行之部分漏未判決,爰請求補充判決等語。
經查,本件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 日宣示判決在案,而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原告部分勝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前揭判決就主文部分漏未宣示得假執行,顯屬脫漏,依上揭說明,原告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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