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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湖簡字第240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威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2 月23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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