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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字第25號
原 告 許校豪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一份,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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