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NTDA,101,交,28,2013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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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字第28號
原 告 志州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郎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投監四字第裁65-Z7B033665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表明被告機關,亦未列載其法定代理人姓名,經本院以民國102年3月4日101年度交字第28號行政訴訟裁定命其依法於5日內補正被告機關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提出補正後起訴狀繕本,該裁定已於102年3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固於102年3月18日具狀檢送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首長簡介資料,惟逾期迄今未予補正,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立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盧麗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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