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NTDA,101,交,3,2012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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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字第3號
原 告 游昇財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 陳聰乾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合程式。

經定期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裁定駁回之。

依同法第236條規定,簡易程序適用上開通常程序之規定。

二、本件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元卻未繳,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10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並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同法第236條規定,適用通常程序之規定裁定駁回起訴。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趙思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瑞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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