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NTDA,104,救,1,2015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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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廖建昇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春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動基準法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惟本訴之相對人主事務所所在地為台北市○○○路○段000號5樓,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2項之規定,受訴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則依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之規定,此聲請訴訟救助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聲請,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凃裕斗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曾家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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