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NTDA,106,交,8,201705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8號
原 告 蕭家杰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法定代理人 李輝宏
訴訟代理人 陳勝芳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於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立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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