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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6號
原 告 洪宏達
訴訟代理人 周瑞鎧律師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石發基
訴訟代理人 彭淑嬌
訴訟代理人 鄭雅文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傷害傷病給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1月7日上午11時於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立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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