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湯朝琴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劉英標
訴訟代理人 陳勝芳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不服108 年1 月29日本院第一審行政訴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107 年度交字第45號判決於108 年1 月31日送達上訴人後,上訴人於108 年2 月14日提起上訴,其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
依首揭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鄭順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豔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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