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NTDA,107,行執,11,2019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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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 年度行執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陸軍機械化步兵第二三四旅

法定代理人 王智輝
代 理 人 林潰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米佳衛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6條規定,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執行名義及相關證明文件,此為法定應具備之要件。

上開法定要件若有欠缺而未能補正,其聲請即屬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米佳衛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僅提出本院債權憑證影本,而未提出債權憑證正本,經本院於108年1 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債權憑證正本,該裁定已於108 年1 月21日合法送達聲請人,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其聲請難認合法,揆揭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306 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鄭順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豔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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